豫固转移函〔**〕**号
关于济源市(略)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批复
济源市(略):
你公司关于向杭州(略)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经商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略)将产生的金属或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磷化、出光、化抛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废洗涤液、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0吨,使用锌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锌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0吨,使用镀镍液进行镀镍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吨,转移至杭州(略)进行处置(利用),转(略)(略)负责承运,转移有效期至**年**月5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转移。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将预期途径时间、路线及到达时间分别报送途径和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自觉接受当地及沿途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在转移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制定的运输路线转移危险废物,严防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流失和倾倒。
此复。
联 系 人: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 刘同兴
联系电话:(略)—(略)
地 址:(略)
**年6月4日
抄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年6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