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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智慧岛互联网科创中心项目合同信息

中标结果 河南-驻马店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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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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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驻马店智慧岛互联网科创中心项目设计

工 程 地 点:驻马店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怀德路与淮河南路交叉口西北角

合 同 编 号:CO-JZ-**-**-**

设计证书等级:建筑甲级、规划甲级

发 包 人:(略)

设 计 人: (略)

签 订 日 期:**年**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9GGULG1B

法定代表人:王玄圃

地址:(略)

设计人: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法定代表人:刘知己

地址:(略)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驻马店智慧岛互联网科创中心项目设计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div align="center">估算总投资 (万元)</div>

单价

(元/m2

设计费

(人民币:万元)

总建筑面积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1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

约**㎡

**.4

**.6

2

地上、地下施工图、室外配套及综合管网设计

3

人防设计

合计

**.6

设计费合计:(略)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陆仟元整)

(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含税)方式计费。固定单价为:小写:(略)/㎡,大写:贰拾玖元肆角每平米。本表所列工程设计面积为估算,实际建筑工程设计费按政府部门的批复总建筑面积对应单价重新核定,在相应施工图设计开始前,完成设计费核定及多退少补工作。

(2)上述设计费包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设计过程中的全部费用,以及因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因设计人自身原因而导致反复修改的所有相关费用,并包括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义务和风险费等全部费用。

(3)设计人对此类业务有充分经验的设计经验,并熟悉招标文件和本项目具体情况,已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并将其认为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列入上述固定单价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接受设计人因自身原因提出的增加合同价款的请求。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

方案设计前

2

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复印件

1

方案设计前

3

用地坐标图、航测图、红线图复印件

1

方案设计前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

施工图设计前

5

地质勘察报告原件

1

施工图设计前

6

市政条件图复印件

1

各阶段设计前

1、设计资料的内容:

(1)方案设计深度:应达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有关要求;

(2)施工图设计,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

2、设计成果的认可:

(1)设计成果通过相应阶段政府部门审批,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相应书面文件(含复印件)。

(2)设计成果已满足相应阶段政府部门审批要求,发包人向设计人书面确认该方案。

(3)发包人给设计人下达将现有成果深化至下一阶段的书面委托书。

发生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即可认定该设计阶段完成,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相应阶段设计费后,即转入下阶段设计工作。

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设计周期的成立: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历天,为本项目(修规、建筑方案、施工图)设计周期的全部时间。但需在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成立:

① 设计人已获得第三条约定的技术资料;

② 发包人已就项目建设规模、功能布局和空间形态形成确定的意见;

③ 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进度,及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设计周期成立的条件下,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周期的约定,不得因自身原因擅自推迟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

(3)设计周期仅为设计人设计和制图时间,不包括方案讨论、评审会议及等待甲方回复意见等的时间。

(4)因非设计人因素致设计停顿或长时间等待,或发生重大设计前置条件及要求变化时,设计周期应经双方协商后重新核定。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修规方案文本

8

双方具体商定

2

建筑施工图

8

双方具体商定

3

办理手续相应资料

据实际需要确定

双方具体商定

4

室外工程施工图

8

双方具体商定

5

人防设计施工图

8

双方具体商定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费含税为(略)元 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柒万陆仟元)。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万元)

支付节点

第一次支付

** %

**.**

第一次付费 **% 修规方案经市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七个日历天内;

第二次支付

** %

**.**

第二次付费 **% 提交完整施工图设计电子文件,获得发包人确认后七个日历天内;

第三次支付

** %

**.**

第三次付费 **% 施工图图纸通过审查机构审查后七个日历天内;

第四次支付

5 %

5.**

第四次付费 5%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供现场服务,主体完成四层后七个日历天内;

第五次支付

5 %

5.**

第五次付费 5%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供现场服务,主体完成封顶后七个日历天内;

第六次支付

5 %

5.**

第六次付费 5%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七个日历天内;

合计

**%

**.6

说明:

1.完成各阶段设计工作(含服务)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阶段设计费,若分批提交阶段设计成果,则该阶段费用按同比例分批支付;

2.设计人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为6%。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文件及发票后,以网上银行转账方式付清款项,不以现金结算。

3.发包人的财务人员要提供准确有效的开票信息,明确开票类别、发票抬头、税号(是否三证合一)、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发票备注栏信息等。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延长交付时间,发包人要求按期交付且设计人有可能赶工完成工作的,发包人需要向设计人增付赶工费用;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上时,双方重新协商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已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已选定的设计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料等,给设计人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返工前双方协商按实际返工工作量支付费用或出具支付返工费用具体金额承诺,签订补充协议。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属设计人为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发包人无需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6.1.3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如需工作人员长期驻扎现场,需要双方协商相关费用。

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及其他资料。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加盖设计人“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的设计文件才为设计人交付的正式设计文件,设计人对其交付的正式设计文件负责。

6.2.2 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设计交底工作。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参加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

6.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规程。

6.2.4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6.2.5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6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7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以及接触到的具有实用性,不为公众所知或者不能从外界公开渠道直接取得的,能给发包人带来经营利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赔偿金额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6.2.8由于设计人原因导致设计资料延迟交付的,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设计费。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四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四。延误交付超过**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5%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设计人自行承担住宿、就餐及出行服务的相关费用。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7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肆份。

8.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其它约定事项:无。

(以下为签署页)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略)(略)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住所: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弄湾谷科技园B5栋9楼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略):(略)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虹口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略)6

日 期:(略) 日 期:**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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