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环撤销字〔**〕第1号
(略)((略)MA9NJMG**N):
你单位于(略)取得的封丘县环境保护局(略)年产5.5万吨工业用型材及铸件退城入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许可证编号:封环表审〔**〕**号)行政许可,厂址位于新乡市封丘县居厢镇居厢村农民创业园**号。主要生产设施为:热风水冷大炉龄冲天炉、钢壳电炉以及全自动造型机等设备;使用原料为:废钢、生铁等;能源为:兰炭、电。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关于《河南省 **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7 号)第二条第四款,冲天炉企业**年底完成清洁能源替代。
鉴(略)退城入园项目仍未实施,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响应国家及地方政府倡导政策,减少环境污染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党组研究决定撤销你单位该项目(封环表审〔**〕**号)的行政许可。请你单位重新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封丘分局
**年8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