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对《纽科伦(新乡)(略)低碳智能装备产业园年产7万台轻量化智能起重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公示期为**年8月**日-**年8月**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请在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垣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审批文号及审批时间 | 批复文件内容 |
| 1 | 纽科伦(新乡)(略)低碳智能装备产业园年产7万台轻量化智能起重机项目 | 长垣市杜常路以南,有德路以北,蒲西一路以西 | (略) | 长环审书﹝**﹞**号, **年8月**日 | 一、我局批准(略)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及建议。环评中提及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作为该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设计的依据,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噪声须按照环评报告书提出的治理措施进行处理,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总量相关规定执行。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到我局重新报批或审核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该项目由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监督管理,明确责任人,加强检查和监管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
注:1、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外)查阅方式:可到长垣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查阅。
2.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略)“环保窗口”;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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