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公告:7.4供应商报价应为含税到货价,(即送货到使用单位的交货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结算)。进行变更:
变 更 为:7.4供应商报价应为含税到货价,(即送货到使用单位的交货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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