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虞城县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工程EPC第一标段(包)中标候选人公示
(略)受虞城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的委托,就虞城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虞城县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工程EPC进行公开招标,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等工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现就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一、招标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虞城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虞城县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工程EPC
2、项目编号:虞发改[**]**号
招标编号:商工程〔**〕**号
3、项目代码:**-**(略)-**
4、资金来源:债券资金
5、项目概算总投资:(略)
二、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及时间
本项目招标公告于(略)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三、定标信息
1、定标日期:**年1月3日
2、定标方法:核查随机法
3、定标地点:(略)
4、定标委员会成员:卢允峰、王美英、祝化杰、褚银平、潘汪洋
四、核查信息
1、核查内容:
①实力:定标候选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业绩、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通过核查,否则核查不通过。
②人员:定标候选人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通过核查,否则核查不通过;
③信誉:定标候选人企业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通过核查,否则核查不通过;
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略)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
⑤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规(**)7 号文件规定,被全国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不能使用标注异常资质承揽本工程,具体要求详见通知内容(提供全国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
⑥**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通过核查,否则核查不通过;
⑦方案:针对本项目的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及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工期保证措施、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施工进度表与网络计划图、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建造方式的创新应用实施方案、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 等、施工现场实施信息化监控和数据处理、风险管理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性、完整性、合理性、先进性、针对性、是否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通过核查,否则核查不通过。
2、核查结果:
序号 | 定标候选人 | 核查结果 | 备注 |
1 | 牵头公司:(略) 联合体成员:(略) | 通过 | / |
2 | 牵头公司:(略) 联合体成员:(略) | 通过 | / |
3 | 牵头公司:(略) 联合体成员:(略) | 通过 | / |
4 | 牵头公司:(略) 联合体成员:(略) | 不通过 | (略)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无法查验。 |
5 | 牵头公司:(略) 联合体成员:(略) | 不通过 | (略)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注注册人员不满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建行规【**】7号规定。 |
6 | 牵头公司:(略) 联合体成员:(略) | 不通过 | (略)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无法查验。 |
7 | 牵头公司:(略) 联合体成员:(略) | 不通过 | (略)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 |
五、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略)
投标报价:①工程费用:经财政部门评审后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8%;②设计费用:经评审后建安费的1.0%
大写:①工程费用:经财政部门评审后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百分之九十九点八;②设计费用:经评审后建安费的百分之一
资格能力条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
工期:十个月
项目经理:李国喜
证书名称:贰级建造师证
证书编号:豫(略)**
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无
七、公示期:**年1月7日至**年1月9日
八、异议和投诉渠道
1、异议提出:各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并加公章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2、投诉提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虞城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略)
联 系 人:许女士
联系方式:(略)
代理机构:(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略)
监督单位:虞城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地址: (略)
联系电话:(略)-(略)
(略)
(略)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公告信息以其法定媒体发布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