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睢环审[**]2号
(略):
你公司报(略)编(略)年产6万米水泥涵管、**万块透水砖、6万吨水泥稳定碎石、8万吨砂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略)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设备冲洗废水经 1 套砂石分离器和 1 座 **m3的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水稳生产工序,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 1 座 3m3的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不外排;软水制备废水及蒸汽冷凝水用于厂区洒水抑尘;食堂废水经 1座 2m3的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
2、废气:本项目采用密闭车间,地面进行硬化;物料运输严密遮盖,水泥采用密封罐车运输,厂区及时进行洒水抑尘;水泥涵管生产线上料、搅拌产尘点设置集气罩+1 台覆膜袋式 除 尘 器 ,经处理后的废气通 过**m高排气筒排 (DA**);透水砖生产线上料、搅拌产尘点设置集气罩+1 台覆膜袋式除尘器,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 **m 高排气筒排放(DA**);水稳生产线上料、搅拌产尘点设置集气罩+1台覆膜袋式除尘器,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 **m 高排气筒排放(DA**);砂石料生产线上料、破碎、筛分工段进行二次密闭,产尘点设置集气罩/集气管道+1 台覆膜袋式除尘器,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 **m 高排气筒排放(DA**);水泥涵管生产线天然气燃烧废气经 2 套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 8m 高排气筒排放(DA**);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进行排放。经治理后废气能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年修订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年修订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标准要求。
3、噪声: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刻石机、冲击式破碎机、振动筛等高噪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音、距离衰减、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经报告表预测分析,项目四周厂界噪声预测值均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 类标准要求。
4. 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不合格产品、沉渣及废砂石、焊渣、金属碎屑及金属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及车间沉降粉尘、废渗透膜等。不合格产品、沉渣及废砂石、焊渣、金属碎屑及金属边角料收集后外售;除尘器收集粉尘及车间沉降粉尘收集后回用;废渗透膜由设备厂家更换时进行回收理。
(2)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5.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是颗粒物;废气总量颗粒物 0.**t/a、二氧化硫 0.**t/a、氮氧化物0.**t/a, 项目废气实行2倍消 减替代,共需颗粒物 0.**t/a、二氧化硫 0.**t/a、氮氧化物 0.**t/a。
(四)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厂区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岀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事故发生。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略)(北海路与银河路交叉口南**米路东)邮编:**
联系电话:(略)-(略)
**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