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汤阴县人民医院医疗诊治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二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汤阴县人民医院医疗诊治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二期项目) | **.5.9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略)-(略)(环评股)
通讯地址:(略)(**)
汤环管字[**]**号
关于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汤阴县人民医院?医疗诊治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单位((略)MB0Q**)(略)编制完成的《汤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汤阴县人民医院医疗诊治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事项在汤阴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汤阴县人和大道人民医院院内,总投资(略),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5平方米病房楼及配套设施,新增**张病床。
二、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豫环文〔**〕**号)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医疗废水。医疗废水须收集后经不小于**m3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院内现有污水处理站(DW**)处理后达标排放。
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综合医疗机构废水预处理标准(略)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废气、食堂油烟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须依托现有设备“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通过**m排气筒高空达标排放(DA**);食堂油烟废气须经现有油烟净化器净化处理后引至屋顶高空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站恶臭污染物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2要求;食堂油烟排放须达到《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中的中型规模的标准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各类设备、风机等等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须采取设置减振基础、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各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类标准。
4、固体废物: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废UV灯管、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主要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须采用专用医疗废物收集容器,暂存于危废暂存间(**m2),交由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须暂存贮泥池,由有资质单位定期清理清运;废UV灯管、废活性炭须由危废暂存间暂存,由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三)该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COD:2.**t/a、氨氮:0.**t/a,COD、氨氮总量使(略)COD、氨氮减排削减量。全院废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t/a、SO2:0.**t/a、NOx:0.**t/a;废水污染物出院区总量控制指标为:COD:**.**t/a、氨氮:5.**t/a,出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为COD:**.**t/a、氨氮:1.**t/a。
(四)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排放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其他事项按“报告表”要求执行。
四、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五、本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投入试运行,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章)
**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