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略)**E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张艳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略)--**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污水处理厂、重点涉水工业企业排放口和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的通知》,经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年8月1(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抽样监测,**年8月**日,(略)对你单位出具水样检测报告(益民环检字第WT(略)-**号)。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允许外排废水二氧化氯标准为0.5mg/L,报告显示8月1日你单位外排生产废水二氧化氯实际浓度为7.**mg/L,超标**.5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略)出具的水样检测报告(益民环检字第WT(略)-**号);(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验收(内容摘录);排污许可证(内容摘录);现场-2-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被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略)污水处理费;(略)**年营业额证明;(略)员工花名册;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污水处理厂、重点涉水工业企业排放口和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的通知》等文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年**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环责改字〔**〕**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你单位于**年**月6日委托(略)再次对外排废水二氧化氯开展检测,并于(略)将(略)出具的检测报告(YSFZZX**Yb-1)送交我局,依据报告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二氧化氯浓度为0.**mg/L。
(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已完成整改。
(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告字〔**〕**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略),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环听通字〔**〕4号)后。我局于**年1月**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你单位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一是申请人认为超标**.5倍证据不足,监测报告数据不准确,不-3-符合相关规范,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申请人没有主观过错,属于意外事件;三是罚责不相当,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而处罚,认为应当免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排放二氧化氯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6号,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3倍以上(pH值**.5以上或pH值2以下),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吨以上**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万吨以上3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4-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略),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2、1、1、2、3、1、1、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0+((略).0-**.0)×[(5/5)2+(**+**+**+**+**+**+**+**+**+**)/**×**]×**%,应处罚金额:**.0。
**年1月**日我局听证会建议:你单位二氧化氯因子超标排放事实确实存在,申辩质证理由不能完全成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经重新检测后达标等因素,按照《豫环办〔**〕**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议对申请人从轻处罚款(略)。
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二氧化氯水污染物-5-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从轻处罚款肆拾捌万陆仟零捌拾元整((略))。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略)**;交款账户: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略)-(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