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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关于金水区索凌路2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801030256号)房产及宋砦路北、劳动路东(证号:郑国用(2024)字第0041号)土地(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招标公告 河南-郑州 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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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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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关于金水区索凌路2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略)6号)房产及宋砦路北、劳动路东(证号:郑国用(**)字第**号)土地(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第二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将于**年7月6日**时至**年7月7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略)/**/**,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金水区索凌路2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略)6号)房产及宋砦路北、劳动路东(证号:郑国用(**)字第**号)土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第一条金水区索凌路2号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略)6号)房产及宋砦路北、劳动路东(证号:郑国用(**)字第**号)土地。

第二条拍卖标的信息披露:

1

坐落

金水区索凌路2号

2

名称

索凌路2号

3

范围

包括房屋及所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室内不可移动的装饰装修(不含室内可移动物品、债权债务等)

4

规模

房屋建筑面积**.**㎡,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3㎡

5

用途

规划用途

教育

实勘用途

教育

6

权属

土地权利性质

出让

权利人

(略)

房屋所有权证号

郑房权证字第0(略)6号

类别

产权人

不动产权证号

结构/规格

所在层/总层数

设计用途

建筑面积(㎡)

单价(元/㎡)

总价(万元)

房屋

(略)

郑房权证字第0(略)6号

钢混

1-3/3

教育

**.**

**

**.**

附属物

产权人

名称

结构/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

加盖简易房

其它

**.8

**

**.**

合计

**.**

不动产重点披露:租赁(有);权属瑕疵(现状拍卖);财产现状(幼儿园使用);抵押权信息(无);共有人情况(无)。

1、估价对象范围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为金水区索凌路2号教育房地产,估价对象为多层教育房地产。此次评估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包括房屋及所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室内不可移动的装饰装修,不含室内可移动物品及债权债务等。

2、估价对象区位状况

(1)坐落

估价对象位于金水区索凌路2号。该项目四至:东至丰庆路,南至博颂路,西至索凌路,北至北三环;价值时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查勘估价对象位于金水区索凌路2号,位置较好。

(2)交通条件

此位置有:出入可利用多种交通工具,公交线路分别有**路、**路、B**路等。多种交通工具往返市内及火车站、高铁站。道路通达、交通状况便利。

(3)公共配套设施状况

估价对象所在区域有浦发银行、河南农商银行、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惠济院区)、郑州人民医院(北院区)、郑州金水外国语学校、郑州市科技工业学校、永辉超市、联华超市等生活配套,公共配套设施较完备。

3、估价对象实物状况

(1)土地基本状况

①四至:估价对象房屋位于金水区索凌路2号,该项目四至:东至丰庆路,南至博颂路,西至索凌路,北至北三环。

②土地信息:委托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记载估价对象土地证号:郑国用(**)字第**号;土地用途:混合住宅;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年1月**日;使用权面积:**.**㎡。

③开发程度:估价对象所在项目整体地势平坦,地质条件较好,土地承载力较高,与相邻土地无明显高低落差,利于自然排水,开发程度一般,达“六通一平”即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燃气、土地平整。

(2)建筑物基本状况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记载,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查勘:估价对象整幢楼体共3层,其位于第1-3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室内自由分割,整体维护状况良好,入户玻璃推拉门,塑钢窗;室内地面铺设地板砖,部分铺设木地板,室内墙面刷乳胶漆,顶棚矿棉板吊顶、部分石膏板吊顶。估价对象第4层有加盖简易房(位于第3层走廊东侧顶部),估价对象4层加盖部分以房产测量平面图标准尺寸为准进行评估。

配套设施:水、电、燃气、通讯等设施齐全。

水电等装置:室外独立水、电表,室内配套插座,管线均为暗线,预留管线接口。

通过估价对象照片可以更直观的了解估价对象所处位置环境、景观及

其内外部状况等(见附件)。

4、估价对象权益状况

委托人提供的估价对象位于金水区索凌路2号教育房地产,根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显示,权利人:(略),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略)6号。

第三条拍卖价格信息:

议价:(略)、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第四条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醒:

1.不动产拍卖:是否纳入限购政策范围,如纳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执行。

第五条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支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拍开始前三天与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载明的案件承办人联系,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咨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年7月3日止接受咨询。

关于看样: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集中看样时间为**年7月3日下午3点至4点,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第七条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即:在此次拍卖活动结束前五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7月3日前与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中载明的案件承办人联系。

第九条优先购买权申报方式: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年7月3日前向拍卖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十条与本标的物有关的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第十一条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对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时间等情况,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注:对无证建筑物及在建工程能否办理相应权证请自行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本院不作任何担保)

第十二条本次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应主体负担。

【先垫后退方式】标的物过户登记、退税费等手续由买受人在收到法院成交确认裁定书后5日内自行办理。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可先行垫付依法由原产权人承担的税费。后凭纳税费凭证到法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相应税费。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向法院申请退还税费的,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退还相应税费。

2.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如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应缴税费或下落不明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垫付被执行人缴纳税费的,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时,将在抵债金额中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费予以扣除。如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接收抵债财产的债权人不愿垫付被执行人应缴税费的,导致不能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

3.关于原产权人在标的物上的历史欠缴税费(不含被拍卖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本院不负责从本次拍卖款中予以支付。最终应缴税费以拍卖成交(以物抵债)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为准。

4.本案拍卖款抵扣顺序为:(1)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拍卖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2)标的物原产权人本次拍卖应缴税费,以及被拍卖房屋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缴未缴税费;(3)本次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4)其他无担保债权。除本次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以外的其他税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法院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方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该差价与原拍卖佣金及实际产生的费用,一并由原买受人承担,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竞拍前竞买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相应额度见相关拍卖标的物页面)交纳拍卖保证金。竞买人在对拍卖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拍前,按系统提示报名缴纳相应额度,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拍卖结束后,本拍卖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方)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五条司法拍卖因拍卖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略)/markets/paimai/sf-helpcenter?spm=a**w.(略).a**dqe.**.YmWamV&path=sf-helpcenter-qa#c1

第十六条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应当在**年7月**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略)政通路支行,账号:(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买受人的真实身份并公示。

第十八条法院负有交付财产的职责,但依法不能移交的除外。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略)-(略),监督电话:(略)-(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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