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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陵区佳人皮鞋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拟建项目 河南-漯河 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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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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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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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略)**/(略)**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略)废止日期:
文 号:所属主题:环境执法
有效性:
召陵区佳人皮鞋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 环罚决字〔**〕8 号

召陵区佳人皮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3XJ0RJ3G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史军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 年 6 月 **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 6 月 ** 日对该进行检查发现 该公司废气产生的粘胶工序正常生产时,该公司配套的 UV 光解 +活性炭吸附两级处理器应该正常运行,但是当时配套的 UV 光 解箱两个,一个 UV 光解箱正常开启,一个 UV 光解箱未开启, ** 年 6 月 ** 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豫 ** 环责改字〔**〕** (略)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 施, ** 年 7 月 ** (略) UV 光解箱 仍未开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 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年 6 月 **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 环责改字〔**〕**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年 7 月 **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负责开关这个设备的工人工序结束了,那个工人工序结束后 就关机下班走了没有管后续工序,造成工序未完成 UV 光解箱关 闭,现场负责人立即开启 UV 光解箱。 ** 年 7 月 **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 环罚告字〔**〕**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的规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金额:3.** 万元,该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减免 **%进行处罚,经过案审会决定 减免 **%,最终处罚:3.** 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 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5, 1, 1],处罚金额(X):**, 代入公式:** = ** + ( ** - ** ) x [ ( 1 / 5 )2 + ( ** + ** + ** + ** + ** + ** + ** + ** ) / ( ** x 8 ) ] x **%;陈述申 辩:减 **,最终裁量金额:**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伍仟肆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漯河市财政局财政 专户;银行账号:0(略)**(略)**;代办银行:中原银 (略)漯河黄山路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 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室】房 间备案。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 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 年 8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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