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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略)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环境执法 | |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 环罚决字〔**〕9 号
漯河市(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略)**N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翟铁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 年 ** 月 **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购买原料进行卸车时原料库 房门未按照要求关闭,原料库房门外雾炮机未开启,造成颗粒物无组织逸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 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年 6 月 **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 环责改字〔**〕**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在装卸物料时,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措施。** 年 ** 月 **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 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 年 7 月 **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 环罚告字〔**〕**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 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 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结 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 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 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导致扬尘排放的/已采取喷淋措施,但 喷淋不及时导致扬尘排放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易产生 扬尘的物料量,内容:装卸物料 ** 吨以下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 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 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 **,代入公式:** = ** + ( ** - ** ) x [ ( 1 / 5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x 8 ) ] x **% 最终裁量金额:**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装卸物料未控制扬尘案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肆仟贰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漯河市财政局财政 专户;银行账号:0(略)**(略)**;代办银行:中原银 (略)漯河黄山路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 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室】房 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 年 8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