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新安政采竞谈-**-3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新安县五头镇人民政府**年新安县五头镇农机合作社项目
3、首次公告日期(结果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1、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2、更正内容:
包号 | 采购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地 址 | 中标金额 | 单位 |
新安政采谈判(**)**-1号-1 | 新安县五头镇人民政府**年新安县五头镇农机合作社项目 | (略) |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五头镇人民政府原计生办公楼**室 | **,**.** | 元 |
2.1原成交供应商“(略)”因故放弃中标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交了放弃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经研究决定,顺延第二成交侯选人“(略)”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2.2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本次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3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略)。
3、更正日期:(略)**时**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日即为中标通知书领取日。公告日起1个工作日内,被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应到代理机构指定地点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视同公告日已领取。投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与招标单位完成来购合同的签订。
2、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中标公告发布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质疑(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质疑函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3、监管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略):新安县财政局 监管部门联系人:(略) 监管部门联系方式:(略)-(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新安县五头镇人民政府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晟合(洛阳)(略)
地址:(略)-(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