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开封一五五医院老院区消防环保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略)-(略)。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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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 预防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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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一五五医院老院区消防环保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工程 |
开封市禹王台区医院前街3号 |
开封一五五医院 |
(略) |
项目位于开封市禹王台区医院前街3号,主要为老院区消防环保基础设施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略)。 |
1.废气。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废水(主要是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机械格栅+调节池+缺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消毒”)处理后排入开封市东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厂区总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表1二级标准及开封市东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固废应全部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进行控制。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和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存于院内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运走处理;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防二次污染。 |
二、听证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