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全称):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
承包人(全称):(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康复病房楼建设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康复病房楼建设项目 。
2.工程地点:(略)(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院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驻发改审批【**】**号 。
4.资金来源:申请中央资金及单位自筹 。
5.工程内容:该项目占地**亩。总建筑面积 **.**㎡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地下建筑面积 **.**㎡。 项目建筑设计为地下1层,地上**层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招标文件所含全部内容(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内容为准),并按规范、规定完成各项验收、试运行、项目移交及竣工备案、保修责任期的技术服务与缺陷修复、保修期的保修工作、维保期的维保工作及负责管理协调各分包单位、供应商的配合工作等。协助发包人办理项目报建、报批、质监备案等手续。具体施工内容及规模以建设部门评审通过的施工图纸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零贰拾陆万壹仟玖佰陆拾元零肆分 (¥(略)(略)),税率9%,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伍拾捌万壹仟贰佰陆拾贰元柒角陆(¥(略).(略));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陆万壹仟零贰拾玖元捌角柒分 (¥(略).(略));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佰陆拾叁万伍仟捌佰零柒元肆角肆分(¥(略).(略));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陆佰贰拾叁万玖仟壹佰元整 (¥(略)元);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承包人项目经理:李本元(证书编号:京(略)0(略))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略)签订。
本合同在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内)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拾伍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拾份,承包人执伍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贾守峰(签字)韩国明
组织机构代码:**H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略)地 址:(略)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贾守峰法定代表人:韩国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略)电 话:(略)
传 真:/ 传 真:(略)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驻马店分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账 号:(略)账 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