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年4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河(略)催化剂再生回收综合利用及中试研发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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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河(略)催化剂再生回收综合利用及中试研发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 平环审[**]6号 | **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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