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年安阳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
中标候选人公示
(略)(略)的委托,(略)**-**年安阳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现将本次招标的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项目名称:(略)**-**年安阳食堂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
二、招标编号:AYYC-**
三、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年4月8日
主场评标地点:(略)
副场评标地点:(略)B座5楼
四、评标结果信息:
一标段:
第一中标候选人:(略)
投标优惠率:**.**%;
服务地点:(略);
服务期限: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三年,采购额度使用完毕后合同终止,两者以先到达者为合同终止条件;
质量标准: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定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第二中标候选人:(略)
投标优惠率:**.**%;
服务地点:(略);
服务期限: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三年,采购额度使用完毕后合同终止,两者以先到达者为合同终止条件;
质量标准: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定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第三中标候选人:(略)
投标优惠率:**.**%;
服务地点:(略);
服务期限: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三年,采购额度使用完毕后合同终止,两者以先到达者为合同终止条件;
质量标准: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定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二标段:
第一中标候选人:(略)
投标优惠率:**.**%;
服务地点:(略);
服务期限: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三年,采购额度使用完毕后合同终止,两者以先到达者为合同终止条件;
质量标准: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定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第二中标候选人:(略)
投标优惠率:**.**%;
服务地点:(略);
服务期限: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三年,采购额度使用完毕后合同终止,两者以先到达者为合同终止条件;
质量标准: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定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第三中标候选人:(略)
投标优惠率:**.**%;
服务地点:(略);
服务期限: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三年,采购额度使用完毕后合同终止,两者以先到达者为合同终止条件;
质量标准: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定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三标段:
第一中标候选人:(略)
投标优惠率:**.**%;
服务地点:(略);
服务期限: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三年,采购额度使用完毕后合同终止,两者以先到达者为合同终止条件;
质量标准: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定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第二中标候选人:(略)
投标优惠率:**.**%;
服务地点:(略);
服务期限: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三年,采购额度使用完毕后合同终止,两者以先到达者为合同终止条件;
质量标准: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定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第三中标候选人:(略)
投标优惠率:**.**%;
服务地点:(略);
服务期限: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三年,采购额度使用完毕后合同终止,两者以先到达者为合同终止条件;
质量标准: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定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五、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媒介
本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发布。
六、公示期限:**年4月9日至**年4月**日
七、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提出,质疑书应包括:①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④事实依据;⑤必要的法律依据;⑥提出质疑的日期;⑦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以质疑书接收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提交的质疑书将不予受理。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电 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 址:(略)D座**
联系人:(略) 卞海新 张聪敏
电 话:(略) (略)
电子邮件:(略)
监督部门电话:(略)-(略)
**年4月8日
**(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