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 1、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信平财磋商采购-**-8 | ||||||||||||
|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人民政府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金龙村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重点村项目 | ||||||||||||
| 3、首次公告日期(结果公告日期):(略) | ||||||||||||
| 二、更正信息 | ||||||||||||
| 1、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 ||||||||||||
| 2、更正内容: | ||||||||||||
| ||||||||||||
| 施工范围:混凝土道路摊铺、行道树绿化、新建混凝土边沟、安装路灯、文化广场改造、新建村标、坑塘治理、环境整治新建矮墙等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历天内完成项目经理:徐军执业证书信息:豫(略)** | ||||||||||||
| 3、更正日期:(略)**时**分 | ||||||||||||
| 三、其他补充事宜 | ||||||||||||
| 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以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监督部门:信阳市平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略)-(略) | ||||||||||||
|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 1. 采购人信息 | ||||||||||||
| 名称: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人民政府 | ||||||||||||
| 地址:(略) | ||||||||||||
| 联系人:(略) | ||||||||||||
| 联系方式:(略) |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
| 名称:(略) | ||||||||||||
| 地址:(略) | ||||||||||||
| 联系人:(略) | ||||||||||||
| 联系方式:(略)-(略) |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略) | ||||||||||||
| 联系方式:(略)-(略) |
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金龙村农村公益事业重点村项目成交结果变更公告
中标结果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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